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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历作假被发现,会遭到开除吗?

2019-07-16 14:11:00 来源: 互联网

 不久前有求职者咨询:“我的简历有些内容作假了,企业知道后开除我,这符合法律法规吗”。《劳动合同法》第八条有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知识技能、学历这些判断是否胜任的信息如有虚假,属于求职者以欺骗的手段影响用人单位录用决定,这构成劳动合同无效。一旦查实,用人单位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任何的经济补偿金。


       就在2013年,马某向深圳一家公司求职时,伪造了简历和学历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担任该公司的部门经理一职。不久后,公司发现马某很难胜任这一职位,便进行了岗位调整,但在新的工作岗位上,马某还是被公司认为不能胜任。2014年4月,马某接到公司一纸开除的处理决定书。马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公司赔偿经济损失。马某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没有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也不给自己办理失业登记,严重影响了自己今后的求职。


       深圳市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伪造学历及工作经历的行为属于欺诈行为,其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也应该属于无效合同,所以用人单位依据这一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合法,不应该支付经济赔偿金。经过调解,马某和用人单位双方已经达成调解:马某同意公司不支付经济赔偿金,公司也愿意为卢某开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并补办失业登记。


       但是《劳动合同法》第28条又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2013年就曾有过相关案例。某企业招聘3名水电安装工,招聘信息上明确要求应聘者要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有相应的资格证书。王某既没有三年从业经验又没有相关资格证书,通过假资格证书和虚构工作经历获得了该工作,在半年时间中,王某工作还算敬业,只是在9月初公司安排的一次修理配电盘时,王某因看不懂图纸无法完成工作,假资格证书才被识破。随即公司辞退了王某但拒绝支付之前的工资,后来在劳动监察大队和律师的帮助下,该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支付给王某拖欠的工资。


       关于简历造假,注水简历的事,网上之前也曾报道过。而且据一些刚参加工作的大学毕业生介绍,现在大学生的简历超过七成都有水分,只是程度不同而已,这些求职者中,胆大的说得夸张点,敢说自己是学生会干部甚至学生会主席,胆小的也能给自己安个班干部、优等生什么的。


       那用人单位如何看待作假简历呢?有HR表示,要看一下水分出在哪里,有的水分是夸大,有的是失真,对于最基本的情况,比如说学历、工作经历等,必须是真实的,但是对于在能力方面的夸大其词,简历中的描述很难做到百分百的准确,这个可以区别对待。


       不管怎样,简历掺假和适当修饰还是有本质区别的,某企业HR表示,企业会对简历掺假和适当修饰进行认定,“对求职者进行背景调查,如果不是记忆模糊而是有明显作假行为,我们不会考虑”。而家庭住址、家庭成员这些档案资料信息,如有虚假,并不直接影响用人单位录用决定。同样,如果婚姻和生育状况有虚假,那员工未来真要请晚婚假时,单位便能以员工已结过婚为由,拒绝给予晚婚假。因为员工入职时已向公司申报过自己已婚的状况,再结婚属于非首次,不能再享受晚婚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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