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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8年可以签无固定期限合同

2019-08-02 10:27:00 来源: 互联网

我已在公司工作8年。第一次与公司签劳动合同的时间是

:2009.1.1—2009.12.31;第二次是:2010.1.1—2012.12.31

(此合同在2011.12.31被公司中止,未补偿,只是口头说计算工龄);

第三次是:2012.1.1—2016.12.30。


    当时眼看年底也不远了,要迎来第四次签劳动合同了,请问公司应该和我签几年的合同呢?

    劳动法顾问答复:

    劳动合同续约的年数,由双方自由协商,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就合法。《劳动合同法》上对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几年没有作出限制,仅仅对哪些情形下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了规定。所以,在此我只能告诉你这次续约是否符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上述情形中,用得比较普遍的是第(一)项和第(三)项。从你所述的自身情况来看,你工作到2013年底工作年限为8年,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只订立过1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你尚不满足这些情形,单位这次可以不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些公司和个人存在误解,认为工作已满8年,续约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话,只能签2年。其实,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结束日期可以员工超过工作满10年的日期,这样的劳动合同是合法的。大家可以注意下,当满足《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三项情形时,还需要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才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